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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发布,保险企业税务处理将迎来历史性变革|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

2026年03月06日 14:16
 

第十三期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2020年12月,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新准则”),文件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截至2025年末,已切换新准则的保险企业仍保留新旧两套准则下的财务报表,过渡期内仍基于旧准则财务数据进行纳税申报。

在上述背景下,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对企业在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明确。

申报属期

统一自2026年度/首次执行年度(对首次执行年度在2026年及以后的企业,下同)起以新准则为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次性切换

过渡期调整

纳税调整事项

针对现行政策规定的纳税调整事项,15号公告明确,除有特殊规定外,可在事项发生当年一次性纳税调整。毕马威理解,税务处理上延续现行处理思路,按照业务发生当期确认的金额,结合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扣除规定,进行一次性纳税调整。具体为:

此外,在不保留两套财务报表情况下,费用取数根据当期实际发生数确定,也将存在无法与财务报表匹配的情况。未来可能增加日常税企沟通成本。

税收优惠事项

准备金调整

待进一步明确

本次准则切换对保险企业的精算、财务和税务工作均将产生深远影响。为平稳有序推进相关工作,毕马威建议从以下四个维度系统筹划并落实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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