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5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宁01破申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夏泽广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广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5)宁01破申2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担任宁夏泽广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本案于2025年12月19日14时45分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会议一共设置五个表决项,表决期限自2025年12月19日14时45分至2025年12月26日18时00分。现管理人已完成计票工作,特将表决结果予以公告: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会情况
本次会议应到会债权人9户,具有表决权的债权总金额282,114.29元,实际参加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9户,所代表的债权总金额为282,114.29元。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
(一)《宁夏泽广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财产管理方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的债权人有7户,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比例为77.78%,所代表的债权额为264,380.92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93.71%。
(二)《宁夏泽广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的债权人有7户,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比例为77.78%,所代表的债权额为264,380.92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93.71%。
(三)《宁夏泽广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的债权人有6户,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比例为66.67%,所代表的债权额为261,444.39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92.67%。
(四)《宁夏泽广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表决的方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的债权人有7户,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比例为77.78%,所代表的债权额为264,380.92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93.71%。
(五)《关于提起诉讼追收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方案》的表决说明及结果
1.关于本方案表决的说明
《关于提起诉讼追收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方案》不按照债权人的表决额或法院裁定的临时表决额所占债权总额的比例计算,职工债权人、税款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均可参与表决。如有1名债权人同意管理人提起诉讼并愿意垫付全部诉讼费用的,则视为本方案表决通过,管理人按本方案执行。
2.《关于提起诉讼追收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方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该方案的有7户普通债权人、1户职工债权人;反对该方案的有0户普通债权人、1户职工债权人;对该方案弃权的有2户普通债权人、3户职工债权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宁夏泽广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财产管理方案》、《宁夏泽广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宁夏泽广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宁夏泽广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表决的方案》表决通过。依据《关于提起诉讼追收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方案》表决的说明,《关于提起诉讼追收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方案》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宁夏泽广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