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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 | 破产企业涉税事项政策热点问答

2026年03月06日 14:02
 

一问一答 | 破产企业

涉税事项政策

热点问答

01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规定,税费债权包括:

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

02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税费债权申报类别有哪些?

根据《公告》第一条规定:

税款、社会保险费单独申报;

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

03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如何履行涉税义务?

根据《公告》第二条规定:

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破产程序期间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

04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如何到税务机关办理业务?

根据《公告》第二条规定:

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应当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在办理税费事项时,可以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公章。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实名办税的相关要求对管理人的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和验证。信息采集和验证后,管理人的具体经办人员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查询和办理债务人涉税费事项。

05

破产企业若是非正常状态,如何解除?

根据《公告》第三条规定:

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

06

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期间处置财产或继续营业所产生的“新生税费”,应如何定性和清偿?

根据《公告》第四条规定:

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07

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如果需要开具发票,应如何处理?

根据《公告》第四条规定:

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

08

对于最终被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根据《公告》第五条规定: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投稿: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制作:王海龙

编审:王羽 朱继海 杨石霞

责编:王国强